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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荣权、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权,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一棵树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权,男,汉族,1973年8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平村,组织机构代码26555532-7。法定代表人:刘广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合肥一棵树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合肥市政务区荷叶地路与天鹅湖路交口旭辉花园别墅区804室。法定代表人:章卫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黄荣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一棵树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荣权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荣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已经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荣权撤回起诉、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220元,均减半收取8110元,由黄荣权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