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夏云忠、赵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忠,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云忠,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赵青,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夏云忠与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赵青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其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320045元。现申请执行人夏云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