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民初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素香与刑素香、刘凤敏、史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香,刑素香,刘凤敏,史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第163号原告:王素香。被告:刑素香。被告:刘凤敏。被告:史正忠。原告王素香为与被告刑素香、刘凤敏、史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王素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40.00元,减半收取4070.00元,由原告王素香承担。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