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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郑怀杰申请执行冯良有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杰,冯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3322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怀杰,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冯良有,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郑怀杰与冯良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冯良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良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良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良有在泸定县信用联社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