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郑怀杰申请执行冯良有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杰,冯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3322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怀杰,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冯良有,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郑怀杰与冯良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冯良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良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良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良有在泸定县信用联社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