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百林与鲁山县红钦物资有限公司、王红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百林,鲁山县红钦物资有限公司,王红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百林,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鲁山县红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法定代表人王红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钦,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鲁山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152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山县红钦物资有限公司、王红钦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红钦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大唐翠林蓝湾尚郡小区B区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二、拍卖被执行人王红钦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大唐翠林蓝湾尚郡小区B区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三、拍卖被执行人王红钦所有的豫D×××××号本田杰德牌小型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奕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