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必坚、严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必坚,严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余必坚,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被执行人严新荣,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必坚与被执行人严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闽07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