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8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锡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锡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锡强,男,193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负责人:闫芳振,主任。再审申请人谢锡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锡强申请再审称,谢锡强诉请业主委员会对广奥花园东七街第2、6、8、10座住宅楼下架空层改建为9间保安用房,拿出其在法庭口头辩解的事实证据材料,还谢锡强知情权。而二审判决却认为“谢锡强起诉主张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将涉案场地改建为保安用房的决定的前提不成立”,属于判非所诉。二审判决只以业主委员会的无事实依据的口头辩解作为依据进行判决,属于错判。综上,谢锡强申请再审本案。业主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本案是撤销权纠纷,业主委员会并未作出改建的决定,谢锡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改建是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故谢锡强的诉请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谢锡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谢锡强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是否作出涉案改建的决定,谢锡强向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撤销权的前提是否成立。根据二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谢锡强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曾作出将涉案场地改建为保安用房的决定。故二审判决认定谢锡强起诉主张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将涉案场地改建为保安用房的决定的前提不成立,并无不当。谢锡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锡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