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建祥与徐宝珍、崔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祥,徐宝珍,崔金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43号原告:徐建祥,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住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号*号楼***室。被告:徐宝珍,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大唐花园**号楼*楼***室。被告:崔金寿,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老军营街道办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原告徐建祥与被告徐宝珍、崔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徐建祥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徐建祥负担。审 判 员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