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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建祥与徐宝珍、崔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祥,徐宝珍,崔金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43号原告:徐建祥,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住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号*号楼***室。被告:徐宝珍,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大唐花园**号楼*楼***室。被告:崔金寿,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老军营街道办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原告徐建祥与被告徐宝珍、崔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徐建祥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徐建祥负担。审 判 员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