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绮云与叶伟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绮云,叶伟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民初93号原告:江绮云,女,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叶伟雄,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原告江绮云诉被告叶伟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绮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伟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原告房产的位置:云浮市市区城南金华路首层第1号商铺。二、房屋用途:商用出租。三、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0月6日。四、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租金2000元/月以及使用的水电费。五、合同约定租金及水电费缴纳日期:每月6日前。六、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2年,从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七、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叶伟雄不自觉缴交月租和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每拖欠一天,则按每天20元计收滞纳金,超过五天,仍不向江绮云缴清,作叶伟雄违约,押金归江绮云所有,租约合同即可废止,叶伟雄无条件搬出铺位。八、被告拖欠租金期间: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共4个月。九、被告拖欠租金数额:每月租金2000元,共4个月,合共8000元。十、被告拖欠水电费数额:417.62元。十一、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原告没收被告交纳的押金4000元。原告主张:没收被告交纳的押金4000元,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0元收取共1400元。法院认定及理由:既然原告要求押金作为惩罚性质没收,又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高于已没收的押金,故不应再重复计算违约金。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铺位出租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铺位租金及水电费9817.62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租金共8000元、水电费共417.62元、滞纳金1400元);3、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返还房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承租房屋给原告。十三、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江绮云与被告叶伟雄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的《铺位出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6日前交纳租金及水电费,超过5天则视为违约,押金归原告所有,合同废止,被告无条件搬出商铺。本案中,被告从2016年10月6日承租商铺之日起一直拖欠租金至今,已违反了上述约定,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搬离租赁房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8000元及水电费417.62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押金及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既约定了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告可没收其押金,同时又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约定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二者只可以选择其一,既然原告要求押金作为惩罚性质没收,又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高于已没收的押金,故不应再重复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绮云与被告叶伟雄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的《铺位出租合同》。二、被告叶伟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云浮市市区城南金华路首层第1号商铺返还给原告江绮云。三、被告叶伟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8000元、水电费417.62元合共8417.62元给原告江绮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江绮云已预交),由原告江绮云负担4元,被告叶伟雄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