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阳与刘礼菊、王齐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刘礼菊,王齐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78号原告:曹阳,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张栋梁,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礼菊(曾用名刘菊),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被告:王齐兵,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刘礼菊之夫。原告曹阳与被告刘礼菊、王齐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元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原告曹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长 周厚新审判员 李运国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