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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重文与何周书、李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文,何周书,李已英,何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重文,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被执行人何周书,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已英,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文志,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重文与被执行人何周书、李已英、何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03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