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重文与何周书、李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文,何周书,李已英,何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重文,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被执行人何周书,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已英,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何文志,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重文与被执行人何周书、李已英、何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03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