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81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何跃。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