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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维涛、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涛,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1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流通股��户到申请执行人陈维涛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