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洪棋与施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棋,施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7号原告周洪棋,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施志丹,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棋诉被告施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洪棋负担。审 判 长 王树超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七��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建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