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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洪棋与施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棋,施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7号原告周洪棋,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施志丹,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棋诉被告施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洪棋负担。审 判 长  王树超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七��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建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