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开忠、王水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忠,王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开忠,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水田,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开忠与被执行人王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权利人王开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水田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水田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15635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5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水田财产状况:2017年2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王水田银行存款及名下房产车辆土地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其多个银行均有开户记录,但余额均不足百元;名下无车辆、土地等登记信息。2017年6月20日,已将被执行人王水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