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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34号原告原告陈国现,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被告李冰冰,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崔孟霞,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李冰冰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冰冰与崔孟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崔孟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冰冰、崔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