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253号原告:王XX,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前淮宁湾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被告:郑XX,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郑家硷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宝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