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与XX、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XX,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韩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诉XX、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