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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喜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王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林,王延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66号原告:郭喜林,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明,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90748E,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以北新苑名居二期8#楼。法定代表人:沙君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亚军,男,199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阿拉尔市。原告郭喜林与被告王延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喜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郭喜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郭喜林负担。审判员  魏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瑛瑛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