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淑荣与海生祥、胡嘉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荣,海生祥,胡嘉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海生祥,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胡嘉桃,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的李淑荣与海生祥、胡嘉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