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735号原告:何某,男。被告:雷某,女。原告何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