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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735号原告:何某,男。被告:雷某,女。原告何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