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忠良、王中军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王忠良,王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710号原告:赵军,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忠良,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中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王忠良、王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