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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王某某,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1994号原告:聂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聂某甲被告:聂某乙被告:聂某丙原告聂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晓蕾、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以王某某监护人的身份代原告王某某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经办案人调查,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街道园西社区并未指定聂某某做王某某的监护人,原告聂某某并无权利代替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