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535号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昌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习旭。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由原告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谌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