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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华玻建材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华玻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738号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乔卫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平,系该公司法制办主任。被告:焦作市华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华玻建材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