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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根来与被告郭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来,郭海根,郭存金,郭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356号原告郭根来,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告郭海根,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告郭存金(又名郭三),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告郭明(又名郭根全),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原告郭根来与被告郭海根、郭存金、郭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郭根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海根、郭存金、郭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根来负担。审判员  闫世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