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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卿德贵申请姚国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德贵,姚国胜,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卿德贵,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姚国胜,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仇琼,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德贵与被执行人姚国胜、仇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