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董喜平、时方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董喜平,时方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580号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289号。法定代表人幸树秋,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振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想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喜平,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时方明,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喜平、时方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