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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四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雪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四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雪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459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德宽,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四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法定代表人董昌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阳,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四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雪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水利站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