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旺与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刘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700号原告:李旺,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刘光荣,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原告李旺与被告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李旺负担。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