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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热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热华,经名艾尤布,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新疆伊犁州,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霍城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热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涛,被告人杜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杜热华到昌吉市绿洲北路与宁边东路东北角海棠公馆二期售房部处,从售房部西侧窗户翻入售房部内,用携带的老虎钳子将售房部内的两台立式空调撬开,将空调内部的铜管、电线等金属配件盗走,并将所盗物品以7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同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杜热华再次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该两台立式空调的风扇机外壳,将风扇机内部的铜管、电线等金属配件盗走,致使两台立式空调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经鉴定:被损坏的海尔5P立式空调价格为6200元,美的3P立式空调现价格为4650元。涉案总价值为108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热华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老虎钳子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杜热华的户籍证明,证人陈某、香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陈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杜热华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搜查笔录,证人香某、陈某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立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热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内部核心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该财物价值10850元,数额较大,因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价值远低于被毁坏的财产价值,故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热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热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杜热华向被害单位昌吉君悦海棠销售公司赔偿10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