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34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8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路与华荣路口路段时,车头与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BXXXX)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88mg/100ml。 案发后,贾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患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高甘油三酯血症。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