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0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法定代表人贾伟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鑫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6514.06元并支付常州伟琪弹簧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726514.0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信息。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该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权利人,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81605.5元,现本院暂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181605.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