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段建清与段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清,段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438号原告:段建清,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焦跃忠,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光明,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XX东,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建清与被告段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建清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建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建清承担。审判员 纪文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