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吕承旺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75号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承旺,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吕承旺骗取贷款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承旺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