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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桂清与栗洪美、刘纯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清,栗洪美,刘纯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3082号原告:王桂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被告:栗洪美。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宁。被告:刘纯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清与被告栗洪美、刘纯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桂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清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王桂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人民陪审员  付立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