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宋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宋厚辉,姚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11191763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4、44-1号。法定代表人:王焰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玉龙,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厚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姚紫云,女,1957年3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宋厚辉、姚紫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现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漆祖国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