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长胜与被申请人高继海、任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长胜,高继海,任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69号申请人孙长胜,住承德市。被申请人高继海。被申请人任丽丽。申请人孙长胜与被申请人高继海、任丽丽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双桥区海源铝塑型材经销处的材料及设备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52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高继海、任丽丽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双桥区海源铝塑型材经销处的材料及设备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521000.00元。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