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利娟、贾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利娟,贾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767号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武,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司利娟,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贾芳芳,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利娟、贾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敏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