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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16时许,在承德县张某某棋牌室,被告人王某某的妹妹与朱某某因打麻将引发撕打被人拉开。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弟弟、母亲及李某某、朱某某儿子来到现场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撕打,被告人王某某用一个金属水杯先后将朱某某眼部、头面部,李某某鼻部、头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侧眶内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翼腭窝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未做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5时许,在承德县张某某棋牌室,被告人王某某的妹妹王某1与朱某某因打麻将引发撕打被人拉开。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弟弟王某2、母亲李某1及朱某某女婿李某某、朱某某儿子朱某1来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撕打,被告人王某某用一个金属水杯先后将朱某某眼部、头面部,李某某鼻部、头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侧眶内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翼腭窝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15时许,我在承德县张某某家棋牌室与王某某打架过程中,被王某某用水杯将眼眶、头部打伤流血,同时李某某鼻子被打骨折但怎么伤的我不清楚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我接到电话说我岳父朱某某在张某某家的棋牌室和别人生气了,我和我小舅子朱某1来到棋牌室后与王某1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水杯将我和朱某某打伤的事实;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王某3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让给我父亲朱某某弄回来,我和李某某到张某某家棋牌室后,看到朱某某在卧室站着,脸上和嘴角有血迹,后李某某与外屋的两名女子发生口角,外面屋的人就上来和李某某、朱某某打在一起的事实;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听说朱某某与王某1在棋牌室打架了,我让李某某到棋牌室看看,后我知道朱某某等人去县中医院了,我去医院时看到朱某某衣服和脸上都是血,看到李某某脸上和身上都是挠伤,朱某1的右手流血了,脸上和身上也都是挠伤的事实;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三点多,我在棋牌室里与朱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并撕打,我先后给王某某、王某2打电话让他们过来,王某某、李某1和王某2到棋牌室,一会儿朱某1、李某某也到了,我和李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双方的人就打起来了的事实;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我接到王某1电话说被朱某某给打了,我到那一会儿朱某1、李某某也过来了,他们来了以后就问怎么回事,王某1与朱某1发生口角,朱某1上来就拽着王某1的头发打王某1,王某某看见朱某1打王某1就上来打朱某1,李某某看王某某上来打朱某1,就上来帮着朱某1打王某某,李某某拿起水壶打王某某的头部几下,王某某拿起一旁的水杯就砸在了李某某的面部,当时就把李某某的鼻子打流血了,朱某某看王某某打李某某就上来拦着王某某,王某某又用水杯打了朱某某的头部几下,当时把朱某某的头部也打流血了;7、证人张某、于某某、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我们到承德县一个棋牌室要去打牌,看见一名女的在棋牌室外屋的沙发上坐着哭,之后有两名年轻男子和王某2互相骂起来了,他们骂起来之后在外屋坐着哭的那名女子进屋后拿起茶几上的一个茶壶就和坐在麻将机旁边的那名男子撕打起来了,还听见里屋有摔杯子、摔暖壶的声音;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下午三点多,我和王某某听说王某1被人打了就一起去了棋牌室,我看见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过来打王某1,然后屋里的人就互相打起来的事实;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三点多,在我家棋牌室里朱某某和王某1发生口角后撕打,一会儿李某1、王某某来了,然后朱某1、李某某也来了,李某某与王某1发生口角后和朱某某、朱某1、李某某互相打起来了,我看见朱某某满脸是血,李某某鼻子有血,是王某某用水杯打的;10、证人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接到电话让我到刘某某棋牌室给王某1和朱某某劝架,到棋牌室在我和王某1说话时,朱某1,李某某来了奔屋里去了,他们与一名女子发生口角,之后就上去拽那名女子的头发,他们就动手打在一起,朱某某从屋出来时头上、身上都是血,李某某鼻子流血,事后听双方说朱某某和李某某的伤是王某某用杯子砸的事实;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听说朱某某和王某1打架,我就给计某某打电话让计某某给朱某某弄走,我回到棋牌室时朱某某和王某1等人都走了;12、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我在张某某家棋牌室看见王某1坐在沙发上哭,朱某某在有麻将机那屋骂王某1,王某1母亲和王某某也在现场,张某某正在给他们劝架。我进屋后和张某某一起从中劝着,正说着朱某1、李某某到现场了,王某1就和他们吵起来了,接着李某某、朱某1、王某2、王某某他们就打在一起了,王某某用一个水杯打了朱某某、李某某,我看见朱某某、李某某流血了,王某1也有伤;13、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证实王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王某某的行为已取得朱某某、李某某谅解;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成年人;15、承德县公安局传唤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16、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朱某某右侧眶内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翼腭窝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8月26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接到王某1打电话说因打牌被朱某某给打了犯心脏病了,我和我母亲李某1就一起到张某某家的棋牌室去了,到那以后看见王某1在地上躺着抽搐,李某1着急就和朱某某理论,朱某某给李某1一杵子随后被拉开,过了一会王某2进屋和朱某某理论,朱某某不听还不停地打电话,不一会儿朱某1和李某某来了,后朱某1上来一拳把王某1打倒在地上,李某某帮着朱某1打王某1,我去帮着王某1打李某某和朱某1,朱某某也帮着李某某、朱某1打我们。在打架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水壶打了我的头部几下,我在桌子上拿起一个铅制杯就胡乱的打对方的人,后来杯子打变形。我打伤二被害人时使用的是一个类似于铝制的金属水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即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