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7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仲祥与刘永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仲祥,刘永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723号原告:何仲祥,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刘永宗,男,汉族。原告何仲祥诉被告刘永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何仲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仲祥起诉后,原告何仲祥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仲祥撤回对被告刘永宗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仲祥承担。审 判 长  李良学审 判 员  罗嗣星代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