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审计局退休职员,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鄂01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平、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5)。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后超过规定还款期限不还,2013年7月开始浦发银行多次通过发短信、打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仍不能归还欠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8650.9元。2015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自愿按浦发银行的要求还清欠款,还款人民币70,000元,浦发银行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委托书,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对账单催收记录,刑事谅解书、浦发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客户凭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人张某1、郭某、张某3证言,上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悔过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自愿代为还清欠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徐某某上诉称,是自己到公安机关去的;自己有还款能力,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的意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上诉人徐某某在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5)。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徐某某多次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后超过规定还款期限不还,2013年7月开始浦发银行多次通过发短信、打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截至案发时徐某某仍不能归还欠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8650.9元。2015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将张某3带至公安机关调查,上诉人徐某某得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对上述认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8月28日,上诉人徐某某的家属自愿按浦发银行的要求还清欠款,还款人民币70000元,浦发银行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9日11时许,武汉龙方投资管理公司人员至上诉人徐某某和张某3的住处进行登门催收时,发现张某3在家,在协商还款无果的情形下,该公司员工拨打110报警,球场街派出所将张某3带至派出所审查。在审查期间,徐某某拨打张某3电话,办案人员接听后告知张某3在球场所接受调查,徐某某前来了解情况。2.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单位浦发银行因上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3.委托书,证实武汉市龙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方公司)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签订《委托催收合同》,为该行信用卡欠款客户提供提醒/通知缴款服务,并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报案事宜。龙方公司委托员工张某1处理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报案相关事宜。4.个人信用报告,证实上诉人徐某某的个人征信情况。5.信用卡对账单,证实上诉人徐某某申请办理的卡号为62×××55的信用卡消费透支情况。6.催收记录,证实被害单位浦发银行向上诉人徐某某的催收情况。7.刑事谅解书、浦发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客户凭条,证实上诉人徐某某的家属自愿按浦发银行的要求还清欠款,并取得谅解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徐某某的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9.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上诉人徐某某无前科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作出说明。10.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徐某某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了检查。11.证人张某1证言,我的工作单位龙方公司受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处理徐某某恶意透支浦发银行信用卡资金一事,我受单位委托前来报案。我公司承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委外催收信用卡欠款业务,浦发银行正式下委托书给我单位的。徐某某拖欠本金人民币60975.95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38358.62元,合计人民币99334.57元。2013年1月,徐某某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了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5。在申领该卡之后,徐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用套现及取现的形式使用该卡,2013年4月23日还款人民币5100元,之后直至2015年8月19日之间再无任何还款行为。浦发银行信用卡部经统计,徐某某从开始启用信用卡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徐某某透支金额总计为人民币99334.57元未还。发现徐某某欠款未还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对其欠款未还的行为进行催收,但是徐某某均不予理会,银行员工拨打徐某某所留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接听之后也声称并无还款能力,让催收人员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上告法院都可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单位多次派员到徐某某办卡所留家庭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19号2栋3单元1102室上门催收。我公司提供:徐某某申办信用卡时本人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家庭地址;徐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流水明细;发现徐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后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截屏;公司受委托登门催收时的信函照片资料等。12.证人郭某证言,我在龙方公司被安排做外访,也就是对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未归还透支信用卡进行消费的逾期欠款进行登门催收工作。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找到信用卡持有人,向其催收信用卡欠费,如持卡人依旧不还款,向其宣传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公司会对持卡人拒不还款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报案。如果实在找不到持卡人,我负责对我登门进行催收工作一事,对持卡人的居住地点进行实地拍照进行备档。徐某某欠浦发银行信用卡本金6万余元,是我负责登门催收的。从接到公司安排这项工作后,我负责带领外访小组成员多次到她申办信用卡时登记的居住地址催收,催收过程中我们从没见过徐某某本人,徐某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总以信用卡上的钱都被她弟弟拿去治病花销掉了搪塞我,她根本不露面,也不和我外访小组约时间一起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去协商还款事宜。我们小组第一次登门催收是2014年12月16日,当时家中无人,小组成员实地进行了拍照,这次登门发现徐某某不仅仅欠浦发银行的欠款,还有社会上的讨债人登门向她讨债,在她住处大门旁楼梯外墙上被人刷油漆写了“还钱、杀”字样。今年4月27日我们外访小组再次至徐某某的居住地进行催收,她依然不在家,就徐某某的母亲在家,我们告诉她母亲徐某某拖欠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时间太久,如果再不及时归还将面临刑责,她母亲答应徐某某回来后转告,当天小组成员实地进行了拍照,小组回单位后进行了备档。今年8月19日大约10点钟的样子,我们外访小组再次登门进行催收并报警。张某3被110带到派出所后,审查期间徐某某打电话给张某3,当天下午5点左右,徐某某自己到派出所来了。13.证人张某3证言,因为我名下的三张银行信用卡都透支欠费一直未归还,被民警送到派出所来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欠费3万余元,华夏银行信用卡透支欠费3万余元,汉口银行信用卡透支欠费2万余元,是我前妻徐某某拿去使用造成的。我名下的三张信用卡办好后,都直接被徐某某拿去了,汉口银行信用卡在申请时登记表上登记的是我的手机。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在申请时,徐某某带银行的员工到我单位或家里办理的,这两家银行申请表内容的填写是徐某某填写的,需要我签字的位置我签的字,这两家银行的信用卡登记表上徐某某留的联系方式,都是留的她自己的手机号码,我不记得她登记的哪个号码,她以前使用的号码手机掉了,换了手机号码,也就是她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我所知道的她打麻将,打一元或两元钱的,前皮后赖红中杠、开口翻,最大的光明顶输200元,金顶100元。至于她是否还搞其他的赌博我不清楚。2014年7月份的时候,周某跟我说过此事(徐某某经常和叫芦秀的人到处到赌场赌博一事),我将信将疑,找芦秀核实过,芦秀说没这么回事,但是我不知道芦秀说的是真是假。这两个女的都是赌场里放码钱的。大概在2014年6月份左右开始得知徐某某在外欠钱的事情,因为不时有外面放码钱的人或者银行的人上门催收欠款,并且有的催债的人将住处的大门外都泼油漆刷字要徐某某还钱。我问徐某某怎么回事,她不说实话,常以是否能替她扛担子或者让我知道增加烦恼堵我嘴,后来我干脆不问了。汉口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套现有短信提示,我看见过,但数额我印象都不深了。我问过徐某某怎么回事,她说她要养卡,我提醒她要留部分机动资金备着,不能一次性刷爆了,后来还是刷爆了,产生欠费至今未还。卡在徐某某手上使用,我压根没去管,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信用卡登记的手机号是徐某某的,我根本收不到透支、催收信息。汉口银行信用卡在发生欠费催收后,徐某某就直接将卡交到我手中了,我只能慢慢还了。14.上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悔过书,今天下午我回家听说张某3被110带走了。下午4点左右我拨打张某3的电话,接听的是球场所的民警,我才知道他被带到派出所了,这样我一个人到派出所来了。我有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是2013年1月申请的,额度是6.3万元,这张卡拿到以后一直是我弟弟徐文刚在用,2013年11月21日弟弟因病去世后我收回。这张卡透支6万余元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有3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我收到银行催收的短信、信息,以及银行派员登门催收,但是我确实无还款能力。我在2012年底欠姓孙的60万元,同事余子坤25万元,还有其他亲戚的钱一共130万元左右。当时我考虑筹钱给弟弟看病,没有考虑其他问题。我自己信用卡透支完后无力偿还,就叫我老公办理三张信用卡,他的三张卡全部用来养我之前透支的卡,最后把这几张卡都透支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均经一、二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徐某某上诉称,是自己到公安机关去的。经查,徐某某得知张某3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的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及徐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其到案后对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其上诉理由,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依据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徐某某诉称自己有还款能力,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和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中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上诉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滢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