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雷俊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俊章,男,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俊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雷俊章驾驶豫C×××××号小型专用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14省道124公里+500米处,与同向前方遇障碍向左绕行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雷俊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俊章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俊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田某、朱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近亲属赵占通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抓获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人寿机动车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赵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家属身份信息,孟津县会盟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孟津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对比照片、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雷俊章的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俊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俊章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俊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俊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陆建奇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