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肖红上、肖某与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上,肖某,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147号原告:肖红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肖红上(系肖某之父),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吉联公寓3.4栋3017房。法定代表人:稽海霞,董事长。原告肖红上、肖某与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肖红上、肖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红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肖红上、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梦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