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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郭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陕西安省塞县人,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塞县烟草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安塞县烟草公司家属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郭瑾,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钻采公司家属院8号楼1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8025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从2016年5月3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月息按1.5分计算)。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同日申请执行人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