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砚杰与杨隆发、邓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砚杰,杨隆发,邓桃林,古国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65号原告:杨砚杰,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利川市。被告:杨隆发,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邓桃林,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古国全,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砚杰诉被告杨隆发、邓桃林、古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隆发、邓桃林、古国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