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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费琪瑢、费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费琪瑢,费琪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13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淮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7457(1-1)。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法制部主任。被告:费琪瑢,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2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费琪婷,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2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费琪瑢、费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