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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王守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王守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3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责人:谌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守兵,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诉被告王守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8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