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苏萍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737号程苏萍、钱桂洪、合肥市永康特杯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395710.12元、利息1065元、罚息304180.3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1968元、公告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3041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