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仁强与朱克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仁强,朱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仁强,男,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胜利,上海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克超,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再审申请人陈仁强因与被申请人朱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仁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主要证据陈仁强于2015年5月30日出具的欠条是在被围堵、胁迫情形下所写。人民币2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钱款,仅有欠条没有交付钱款凭证,法院以高度盖然性予以认定有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4万元钱款也无钱款交付证据,朱克超亦未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原审给予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借款习惯予以认定不当。双方当事人是滚动是借款,应根据前款先还、后款后还的原则,原审以双方借款总数进行简单加减,加大了陈仁强尚需归还的本息。陈仁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朱克超与陈仁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钱款交付的事实并无不当。对于具体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所作的分析认定于法有据,具体理由原审均已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陈仁强申请再审所称与一、二审无异,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陈仁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仁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